1、正当防卫。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人物简介: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1、已经判决了。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详细经过:1.案件起因。
2、由于最后的追砍行为引发到底是正当自卫还是防卫过当,不过最后法律终于公正一次判决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责任。
3、昆山警方通报,“龙哥”案白衣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在这起事件之中,龙哥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之中,于某就拥有了无限防卫权,他持刀反杀了龙哥是属于正当防卫。
5、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
6、正当防卫行为也算是近几年来在法院判决中遍地开花的一个存在,在前些年间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文书中的判决还是比较少见的,随着昆山龙哥事件之后,正当防卫行为也就在法院判决当中遍地开花。
反观之前的被害人因为突然得到刀具反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于在道路上持刀追砍被害人,所以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有点故意伤人的嫌疑。特别是针对案件的结果,导致被害人因伤过重死亡。
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
警方认定“昆山砍人案”电动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1、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3、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4、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
5、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三个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